10.3969/j.issn.1671-0592.2003.07.003
"SARS"引发的法律思考
@@ 自2002年11月经广东非典型肺炎(SARS)疾病流行之后,在北京、内蒙古、山西等地也暴发流行.4月8日卫生部卫疾控发[2003]84号文件,将此疾病列入法定管理的传染病范畴,并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进行管理,从此"SARS"有了正式的传染病的身份.
传染病、非典型肺炎、疾病流行、管理、暴发流行、卫生部、内蒙古、防治法、月经、文件、身份、山西、广东、范畴、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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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8;D9(流行病学与防疫)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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