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4466.2013.10.001
“召回”:共赢的好制度
2012年10月22日,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在2004年部门发布的规章的实施经验总结基础上升格为国务院法规,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惩处力度,更有针对性和法律约束力,体现了我国党和政府对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视,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所谓”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所谓”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归根结底,”召回”就是在GB/T 19000-2005质量管理体系国家标准中明确的”为消除已发现的不合格所采取的措施”.
汽车产品、国家标准、财产安全、质量管理体系、管理条例、消除缺陷、国务院、法律约束力、不合理危险、质量安全、执政为民、以人为本、行业标准、违法行为、缺陷汽车、经验总结、党和政府、措施、惩处力度、产品召回
F23;D92
2013-06-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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