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的三点体会
2020年2月1日起实施的《宗教团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深化了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宗教团体规定落地的举措.一方面,规范了宗教团体一体两面的管理,即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宗教团体的监督管理与宗教团体的自我管理;另一方面,厘清了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宗教团体业务指导的边界,规定了宗教团体的组织机构与职能等.这就意味着:在规范宗教团体管理中,需要激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与宗教团体的两个方面的主动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主动性在于指导监督;宗教团体的主动性在于找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的立足点、着力点和突破点,关键是宗教团体的自我管理,这在很大程度上更为重要、更为迫切.
本文为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统一战线高端智库课题ZK2019123项目阶段性成果
2020-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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