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四)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释义”本条是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分类的规定.本条将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其中,寺院包括佛教寺、庙、宫、庵、禅院等;宫观包括道教的宫、观、祠、庙、府、洞等;清真寺,即伊斯兰教信徒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场所;教堂,即天主教、基督教信徒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场所.
2018-05-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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