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宗教团体在教职人员管理中的主体作用
一 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团结、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我国妥善处理宗教问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重要组织保障和重要依靠力量.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第8条明确了宗教团体的五项职能,分别是:“协助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指导宗教教务,制定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从事宗教文化研究,阐释宗教教义教规,开展宗教思想建设;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培养宗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此条规定,从行政法规的层面,进一步突显了宗教团体在我国宗教教务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尤其是为宗教团体发挥主体作用,加强教职人员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全面提高宗教领域的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2018-05-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4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