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法人资格对宗教活动场所的影响
201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正式施行,其第三章第三节九十二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地位.
法人资格、宗教活动场所、民法总则、捐助、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服务机构、法人地位、登记、基金会、公益目、法律、财产
D92;F27
2017-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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