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宗教专门人才培养,提高宗教院校教育教学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结合宗教院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院校,是指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院校设立办法》设立,由宗教团体举办,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的全日制高等院校.
第三条遵守宪法和法律,爱国爱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思想品德良好,有志于宗教事业的宗教院校本科以上毕业生,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四条宗教院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宗教院校学位名称由宗教名称、学科名称、学位等级三部分组成.
2013-11-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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