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683X.2006.05.014
日本和加拿大铁路法律制度建设
日本和加拿大法律体系分别以成文法和判例法为特征.两国铁路法律法规在铁路改革发展的每一历史阶段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日本表现为铁路改革法律先行,对承担公共事务的组织实行独立行政法人制度,在法律上仍为公法人,在管理上有更大的自主权,在考核上实行事后绩效评估.在加拿大表现为通过法律明确界定政府各部门的监管权限,设立运输部、交通署和交通委员会分别承担铁路安全监管、经济监管和事故调查工作.借鉴两国经验,要围绕加强运输安全保护、规范铁路行业管理等重点问题进一步加快我国铁路立法进程;考虑我国铁路的公益性,探索适合我国铁路行业特性的法律制度;抓住运输安全监管、建设市场监管、运输市场准入等问题,进行符合我国铁路实际的政府监管制度建设.
日本、加拿大、铁路、法律、法规、政府、监管
D63;F83
2006-07-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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