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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4441.2022.09.031

离婚登记的办理及其法律效力 ——梁某某不服某区民政局婚姻登记行政诉讼案

引用
案情简要 梁某某与黄某某于1985年登记结婚.2007年3月,黄某某取得新加坡国籍.2015年8月10日,梁某某与黄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持中国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至某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二人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签订离婚协议书,同时签署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其中国籍部分打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二人填写的常住户口所在地为某区同一地址.某区民政局经审查,当日为二人办理离婚登记,并颁发离婚证.

行政诉讼、法律效力、诉讼案、婚姻登记、离婚登记、民政局

D925.3;D632;TP311.52

2022-06-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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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4441

11-1042/D

2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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