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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The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汉译的思考——兼论“以名举实”之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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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翻译专有名词的过程中,有时存在着部分翻译内容有悖于翻译标准的现象.这一现象应予以纠正,从整体上实现专有名词的翻译逐步走向“以名举实”和逻辑自洽.通过解析the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的身份,说明英译汉宜“以名举实”,重新“约定俗成”,译为“常设仲裁机构”或“常设仲裁理事会”,而译为“常设仲裁法庭”、“常设仲裁庭”或“常设仲裁法院”容易导致严重后果.“以名举实”的译法宜广泛地应用于法律、政府和服务行业等机构名称的翻译中.

“以名举实”、专有名词、the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翻译解析、“再约定”

37

H059(写作学与修辞学)

2016-10-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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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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