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准成员制度的立法指向与规范构造——兼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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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994/zgtdkx.20230606.08493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准成员制度的立法指向与规范构造——兼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第16条

引用
研究目的:探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准成员制度的应然目的,并厘清准成员的群体定位、认定规范与权利构造.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研究结果:准成员制度不是集体基本保障功能的延伸,而是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人才引入"、助力农村地权制度科学化的功能制度.准成员群体定位不应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第16条所局限,而宜以非集体成员中的产业农民与乡土成员群体为核心;其认定规范宜构造为逐级具象的多层次规范体系,且应设置准成员登记簿与权利附注规范.在准成员权利构造上,不仅应排除集体成员专属的土地权利,还应排除所有以集体地权为基础之收益的分配权;结合宅基地"三权分置"指引,宜赋予准成员有偿取得附期限与义务之新型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研究结论:创设准成员制度可使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更加周延,但制度设计的科学性不足,立法应予完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准成员、乡村振兴、认定规范、权利构造

37

D922.3(中国法律)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重大科研项目ZFCG2022068004

2023-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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