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民集体”的重塑
研究目的:对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提出建议.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综合分析法.研究结果:法律规定的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农民集体”由于法律地位不明确和运行机制缺乏,不能有效履行所有者职责,应按照民法上适格所有权主体的要求重塑“农民集体”.研究结论:应赋予“农民集体”特殊法人地位,并借鉴企业法人治理的经验设置其机关和运行机制.
土地法学、所有权、农民集体、主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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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01.2(农业经济理论)
2014-07-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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