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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699/j.cnki.issn2096-0298.2018.13.156

公司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的问题分析

引用
我国的《公司法》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全面透彻的分析.《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该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作为公司的股东,如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逃避债务的情况,并因此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最先是起源于美国的一项制度,随后便扩展到包括英国、德国和其他几个国家.本文主要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开始,全面分析公司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问题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希望能够给大家更多的参考性意见.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逆向否认、有限责任

F069(经济学分支科学)

2018-06-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56-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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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6-0298

10-1337/F

20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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