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之秩序
看过这么一个案例:王某和宋某从小就是一对两小无猜,亲密无间的恋人,在20岁的时候俩人就私定终生.但在王某21岁时,王父去世,死前留有遗命,要王某娶刘某为妻,以报刘父对其的救命之恩.为了让父亲安心离去,王某含泪答应.在王父死后,王某即与宋某断绝关系,与刘某结婚.婚后因无感情基础,王某和宋某总因小事争吵,王某几次提及离婚,都因宋某的坚决反对而告终.2000年的某一天,王某从朋友处得知宋某仍未婚,颇为感动.在一次邂遇后,俩人重新在一起,甜蜜美好.一年后,王某遇车祸死亡,留下遗产50万,在遗产清算时,发现一份已公证的遗嘱,遗嘱日期为2001年3月24日(宋某生日),在遗嘱内容中明确指定宋某为唯一遗产继承人.结果王某尸骨未寒,纠纷便已出现.宋某要求刘桌支付万元的遗产,被拒绝后,宋某于是向法院起诉.在一片舆论声中,法院最终判决,遗嘱虽然是真实的,也的确是死着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它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故判遗嘱无效.判决结果公布后,全场一片掌声.从这个案例中,确切地说是从"一片舆论声中"和"一片掌声中",让我想到了一个问题--法之秩序的问题.
秩序、法律秩序
D90(法的理论(法学))
2011-05-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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