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4556.2011.06.022
浅谈气味异常肉的分辨与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六条规定:"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肉品作为食品的主要组成也应符合上述要求.在进行动物性食品市场卫生管理的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感官性状异常的肉品上市,特别是气味异常的居多,购销双方常为此产生矛盾.由于市民群众不了解动物检疫和食品卫生监督的界定范围,经常连带错责动物检疫人员,给动物检疫工作带来负面影响.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动物检疫工作的威信,我们曾随县兽医卫生监督所协同共管部门处理过多起此类事件,本文对如何分辨与处理气味异常肉作粗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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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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