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与传媒:理性 宽容 自律
在近现代社会结构中,司法与传媒作为两种极其特殊、重要的社会力量,彼此间存在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一方面,由于司法与传媒在加强、促进和保证社会公正、正义,以及更为广泛、有效地保障社会成员合法权利的行为目标、价值取向上是一致的,因此两者之间存在着本质和理论上的契合点,其积极合作、良性互动理应成为主导性的关系.在两者的互动实践中,司法为传媒提供的司法活动信息,通过媒体的广泛传播,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司法的公开、透明,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为公众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创造了必要条件;传媒适度介入司法,其强大舆论影响与司法内在公正力量的结合,有力支持了司法抵制某些权力部门或强权人物对司法审判的干预,从而促进了司法公正的实现;传媒对逐步演进的司法改革报道,回应了公众对司法改革的呼声、要求及愿望,推动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加快和深化;传媒对法院业绩的传播,树立了法院的形象和权威,弘扬了法治精神和理念.
2015-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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