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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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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债权转让之于保证人效力新规 关于主债权转让,原《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696条对此进行调整细化,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2022-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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