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公证与合同债务的履行
一、案例情况
债务人刘某和袁某原系夫妻关系.2018年2月5日经法院调解,二债务人与债权人李某达成协议,约定在2018年3月8日前一次偿还债权人李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20万元,此案为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纠纷.诉讼期间,债权人李某查封保全了债务人共有的住宅房屋一套.签署民事调解协议后,债务人和债权人就120万元债务的清偿事宜,又签署了以查封房屋为标的的以房抵债的和解协议书.双方在以房抵债的和解协议书中约定:债权人李某给付债务人抵债房屋差价补偿款人民币38万元后,债务人协助债权人办理抵债房屋的交易过户手续;过户后,债权人向法院办理撤销执行.然而,双方在履行以房抵债和解协议的过程中互不信任,债权人担心向债务人支付了抵债房屋的差价补偿款后,债务人不配合债权人办理交易和过户,而债务人则担心配合债权人办理了抵债房屋的交易和过户后,债权人不给付抵债房屋的差价补偿款.
提存公证、合同债务
D922.281;D913;F832.2
2021-09-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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