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职责体系的约束条件
公证职责是与当事人权利义务相对应的,是公证人在办理公证时享有的履职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职业义务.公证职责涵盖了公证人在从事公证执业活动中应该达到的执业要求和必备的执业能力.明确公证职责以后,对判定具体公证事项的承办人是否具有过错和可归责性提供了依据.在公证执业活动中,如果出现公证质量事故,对公证机构或者公证员确定需要承担的责任时,需要依据该行为所违反的公证职责来进行判定.用公证职责这把"尺子"来衡量公证执业行为是否应做必做,是否行之有度符合必要的工作标准,以此来"测量"差距.若某项公证职责未能尽责,依据公证职责的基本要求可以准确判断是在哪项职责有了缺失,缺失的程度如何,这样可以轻易找到具体公证行为与该行为标准工作职责之间的差距,为确定行为属性和责任大小提供了基础依据,进而根据所认定的行为属性和责任大小认定处罚内容.公证是以过错原则来确定所需承担的民事责任,公证机构与公证员的公证执业行为是否具有过错,是依据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应当具有哪些公证职责来辅助判断是否尽到职责,是否在主观或客观方面未尽职责.
2022-0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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