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证时效问题透析公证制度的中立价值
时效是私法上权利的强制保护期间,学界多从诉讼的角度进行研究.公证时效问题关系到当事人请求公证机构证明、确认和保护权利的期限,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需要引起进一步的重视.公证时效制度包括当事人向公证机构申请证明民事权利的期限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期限两方面内容.前者对时效的要求不宜过于严格,要结合使用部门的要求,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申请公证的程序性权利;后者与诉讼有共通之处,应贯彻我国现行立法中抗辩权发生说的精神,公证员不能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债务人释明时效利益.引入抗辩权发生说的公证时效制度,充分体现了公证制度的中立原则.公证的中立地位决定了其在解决纠纷中的天然优势,对于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引导人民群众更多地选择非诉讼渠道和方式解决纠纷,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证时效、法理探析、中立价值
B82-052;D925.1;D625
2018-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3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