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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案例引发的对《物权法》28条、31条的思考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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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证实务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很多表面上看起来很简单,但是却又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本文就来探讨一下在办证过程中遇到的真实案例,借此解读《物权法》第9条、28条、31条之规定. 张某与李某系原配夫妻,生有一子张小某,夫妻俩于1995年在重庆市某县城购买房屋一套,产权登记为共有.又于2009年在成都市武侯区购买房屋一套,产权登记为男方张某名下,在2014年双方由法院调解离婚并以调解书的形式将成都市武侯区的房屋分割为女方单独所有,重庆市某县城的房屋分割给男方单独所有,要求十日内过户,现至今未过户.现女方李某死亡,儿子张小某到公证处要求办理继承公证,要求继承上述房屋,前夫张某发表放弃声明不主张权利.就此是否能受理继承公证?

物权法

D923.2;F321.1;F293.33

2017-07-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6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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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696/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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