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共论物权立法热点专家建言理论实务难题——民法典物权编立法研讨会综述
一、物权的定义与物权法定主义原则
台湾中正大学法律系谢哲胜教授针对民法典物权编总则章提出三个立法建议.他认为:
首先,现行《物权法》和刚刚颁布的《民法总则》对物权的定义包容性不足,无法包含知识产权、投资性权利或虚拟财产等权利和利益.理由在于:(1)物权的“物”不限于物理上的物,还应包括权利或抽象的物(如知识产权);(2)物权的客体不限于特定物,例如《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的浮动抵押的客体就是未来的物;(3)直接支配和排他性均非物权共通的效力,如抵押权就不具有“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效力,也不具有排除所有人使用抵押物的效力.
民法典物权编、物权立法、研讨会综述、专家建言
D923.2;G647;I206.6
2017-07-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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