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保管公证研究——也谈公证事务的性质、救济与责任
尽管自上世纪80年代恢复重建公证制度以来,遗嘱保管一直就是公证机构的法定业务之一(包括1982年施行的《办理几项主要公证行为的试行办法》、《公证暂行条例》,2000年施行的《遗嘱公证细则》以及2006年施行的《公证法》).但长期以来,由于公证遗嘱有着吸收遗嘱保管的实际效果,再加上收费、程序以及查询等诸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制度性空白,遗嘱保管这项业务并未在全国公证机构得到普遍的推广.①中国公证协会于2016年2月通过了《办理遗嘱保管事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保管意见》),并于2016年7月印发.该《保管意见》填补了公证行业的一个规范空白,在办理程序和联网查询等方面弥补上了其推广方面的制度缺失,对于指导遗嘱保管实践,尤其是规范公民财产依法传承方面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2017-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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