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证据公证中对利害关系人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和使用限制——从两个案例谈起
[案例一]:
2009年的一天,甲公司委派律师向我处申请办理网络页面的保全证据公证,乍听该公证事项非常普通,因为我们日常办理的保全证据公证中有相当数量的事项都是针对网络页面的保全证据,但是该事项又比较特殊,其特殊之处就在于当事人要登录“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提供链接的“身份网”网站,输入张某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两项信息进行比对,看其是否一致,进而再通过结果页面中显示的被核查人的身份证照片,确认其身份真伪,申请人要将此操作过程中显示的页面内容通过拷屏方式进行固定,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利害关系人、个人隐私、使用限制、隐私信息、保全证据
D923.4;TP393.08;O223
2017-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5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