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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的自由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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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个人私有财产的种类增多、价值增大,企业和家族财富传承问题引起的关注度日益增高.很多人会选择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其财产,尤其是会选择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数量逐年增长,但也绊随着诸多影响公证遗嘱效力的问题.例如: 案例一:蒋某与丈夫王某于1963年结婚.1996年,王某认识了吴某,并与吴某同居.2001年,王某死亡,吴某拿出黄某生前经过公证遗嘱,称与王某是好友,王某对他的财产作出了明确处理,将其中部分指定由妻子蒋某继承,另一部分总价值为6万元的遗产遗赠给她,此遗嘱经公证机构公证.后经法院以遗嘱内容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判决公证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

D923.5;D9;D926.6

2017-0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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