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善意取得制度谈关于处分财产委托书公证中申请主体理念的转化
二手房交易持续活跃,有关二手房交易的委托授权公证引起的话题越来越多.某次有一位当事人来笔者所在公证处办理授权委托书公证,要求委托第三方代为出售其本人物业,公证人员坚持要求配偶到场共同申请,但该当事人却认为产权证以个人名字登记,本人完全有权利单方面出售,为此双方产生了争执.对这类问题的处理,公证业内人士普遍看法是:无论不动产权证是否登记夫妻双方或一方名字,只要属于婚后财产,均由二手房业主偕同配偶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交易委托公证,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签署委托书.但在笔者看来,这种以共同共有人为申请主体而忽视物权登记主体的工作理念看似谨慎而又规避风险,其实有悖于《物权法》、《婚姻法》有关善意取得无处分财产制度精神.
善意取得制度、申请主体、主体理念、委托书
D923.2;J70-02;F061.3
2016-09-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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