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定继承公证法律问题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笔者今年承办了一起涉外继承案件,案情如下:汪某于上世纪80年代和其妻子李某共赴澳大利亚留学并最终在澳大利亚定居,均取得了澳大利亚国籍.夫妻二人在澳大利亚育有一子汪小某(澳大利亚国籍).汪某于2013年在澳大利亚去世,遗留有坐落于上海市的房产一套,产证登记在汪某和李某名下.汪某的父母均于2014年去世,汪某的父母包括汪某在内总共生育有四个子女,除汪某去世外,其余子女均健在.汪某父母各自的父母亲均在他们之前去世.李某和汪小某欲共同申请办理继承汪某房产的公证,但由于两人在澳大利亚不便回国,且不清楚该如何申办继承手续,故先委托汪某的一个哥哥前来咨询.
法定继承、法律问题、公证法、涉外法、继承公证
D923.5;K249;G271
2016-07-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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