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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公证赔偿制度及两岸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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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湾公证赔偿制度 民间公证人法律地位:介于自由业与一般公务员之间,就其执行公、认证事务而言,系依法令从事公务之人员,属"刑法"第10条第2项最广义之公务员,但不受国家俸给;依其自行收取法定报酬而言,与公务员人事法规上之公务员不同.因此,依"公证法"第24条规定,民间公证人为"司法院"依本法遴任之法定公证事务人员,惟不适用有关公务人员人事法律之规定,以彰显其从事事务之特殊性质.由于民间公证人属于广义公务员,但又不适用公务员人事法规,故公证法明定其监督机关.以下,先略述监督机制.

公证赔偿、赔偿制度

D926.6;F830.91;F239

2015-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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