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陆继承公证的困顿与出路
继承公证是拉丁公证体系中最为重要的公证事项之一,长期以来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社会治理领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也被立法者和公众所广泛认可.德国于2013年通过了《部分菲讼管辖权移交公证人法》,主要内容是改革遗产继承制度,将遗产法院关于遗产分割的相应职权转移给公证人,从而使公证人承担了遗产法院的部分职权.该法律的大部分条文已于2013年生效.欧洲联盟于2012年制定的《欧盟继承条例》在2015年8月17日正式施行,其创设的欧洲继承证书制度,旨在在跨境遗产继承案件中,向域外当局或者当事人证明继承人以及遗产执行人的法律地位和权限,简化跨境继承案件的程序.其第64条规定欧洲继承证书的颁发当局应当为"法院或根据本国法有资格处理继承问题的另一当局",显然,"另一当局"在很多国家所指的就是公证人.
继承公证
D922.3
2015-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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