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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公证之管辖、范围、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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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公证的管辖 传统公证的执业区域是由司法行政机关依行政职权划定的,是针对公证机构执业时处理管辖范围而作出的执业地域划分.《公证程序规则》第三章专门规定了"公证执业区域"制度,其中的第13条第三款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在核定的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第14条规定:"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2015-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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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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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696/D

2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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