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证制度职能重构:"基本保障"和"专业服务"
在新常态下,要突出重围实现公证事业大发展的历史任务,必须对公证职能进行再认识.公证职能应分为"基本法律保障职责"和"专业法律服务功能"两个方面,且是职责和功能的相统一和缺一不可.职责方面强调公证的存在须为政府服务、为民生服务,应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法律环境安全的有力保障,属法定公证范畴.而功能方面强调公证应为众多经济主体和公民提供高质量且公平公正的法律服务,属自愿公证范畴.正是因为公证机构的这种特殊职能,决定了其在社会管理、经济监管、信用服务上拥有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商业性中介机构所无法替代的优势.
公证制度、基本保障、专业服务、职能重构
D926.6;D63;F293.33
2015-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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