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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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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笔者受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出卖方和买受方均为公司,相互之间有长期业务合作,但因为标的额巨大(6000余万元),在签订合同前,出卖方多次电话咨询赋予买卖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可行性,意愿十分迫切.经确认,买受方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也无异议.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履约过程中合同双方任何一方都可向对方提出抗辩权,根据《最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的规定,乍看不符合赋予强制执行的条件.笔者仔细审查了合同条款,对相关内容特别是其中有关强制执行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各方当事人对经修改后的合同文本均表示予以认可.经研究,笔者所在公证处认为该买买合同符合《联合通知》规定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条件,决定受理当事人公证申请,最后依法出具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鉴于赋予买卖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实例不多见,能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也需要严格甄别,本文拟结合该案例,对此作粗浅探讨.

强制执行效力、买卖合同

D926.6;F299.233.5;F7

2015-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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