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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17-217X.2012.04.017

房屋产权人与出资人不一致时的公证办理

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公布后,前来公证机构咨询有关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公证事项越来越多,对于这些相关的申请,相当多的公证员拒绝受理,并答复:"法律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准,登记是谁就是谁的。"相较而言,追溯三十年的公证实践,大多公证申请的动因并不是直接来自于当事人本身,例如涉外公证、房屋买卖、继承权等公证事项。

公证事项、出资人、房屋产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公证机构、法律规定、涉外公证

D926.6(中国法律)

2012-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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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7-217X

11-4696/D

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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