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17-217X.2012.02.017
非行政化的准司法制度——公证制度
一、非行政化和准司法化的中国公证制度
从非行政化到社会化到法制化再到法治化(也叫准司法化),这是政府行政机关向法治政府不断发展的由低到高的四个基本步骤。同理,这四个步骤也属于司法机关不断还原为真正的司法机关的由低到高的四个基本步骤。
非行政化、公证制度、司法制度、政府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治政府、司法化、法治化
D926.6(中国法律)
2012-05-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3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