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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17-217X.2009.09.015

非精神疾病丧失意思能力(1)人的财产处分公证

引用
@@ [案情回顾]: 陈某(女)因颅内出血而陷入重度昏迷.家人为抢救陈某用光了所有积蓄,万般无奈之下,丈夫潘某愿将其与陈某共有的一间楼房向银行抵押贷款救治陈某,银行需潘某提供有法定代理权的有效证明,潘某随即向我处申办公证.我处出具公证书证明"申请人潘某是关系人陈某的丈夫,是关系人陈某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但因种种原因,潘某向银行贷款未成.潘某转而以转让其与陈某共有房屋的方式为陈某筹集医疗费,并在房屋转让协议上签字,收取买方定金5.5万元.在办理房屋过户过程中,潘某和买方向我处申办房屋转让协议公证.

精神疾病、意思能力、财产处分

D923;R749;C913.5

2009-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3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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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

1617-217X

11-4696/D

2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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