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17-217X.2009.03.017
浅析强制执行公证制度
@@ 在社会经济与民事交往中,发生一定的纠纷属于常态,这就在客观上要求作为准司法制度的公证制度应当积极地面对各种可能的纠纷以充分地承担其对于社会的责任.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背景下,公证制度中以非诉的方式预先赋予民事与经济交往中当事人之间的正当交易以强制执行效力不失为公证制度积极参与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制度所发挥的作用已经超越了其传统的法定证明职能,并在一定程度上扮演着非诉性审判制度的角色,从而在另外一个侧面保证了公证制度与审判制度的有效对接.
强制执行公证、公证制度
D926.6;F275;F426.61
2009-06-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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