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证民事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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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17-217X.2009.01.016

关于公证民事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探讨

引用
@@ 自2006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是建国以来首部对于公证有关事项进行系统规定的法律.这部法律不但首次确定了公证机构的民事主体地位,而且对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民事权利义务也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尤其是第43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这一规定实际上确立了公证民事赔偿责任概念.

民事赔偿责任、若干问题

D922.287;F233;F830.91

2009-03-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3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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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

1617-217X

11-4696/D

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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