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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17-217X.2008.12.010

《物权法》对公证行业的影响

引用
@@ 一、<物权法>实施后对公证行业不利方面的影响 (一)没有法定公证事项.通观整个<物权法>,没有直接规定必须公证的事项.只有某些章节提到"提存",而按照<公证法>第12条的规定,"提存"只是公证机构"可以"办理的事务.在<物权法>的立法过程中,虽然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实务界以及诸多专家学者从多个角度论证了法定公证事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特别是研究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成功经验,但这种观点还是没有得到立法机关的普遍认可.所以,<物权法>施行后,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在没有相关法定必须公证事项的强力支持下,如何发展壮大公证事业?这是我们公证行业面临的一个新的课题.

物权法、公证行业

D923.2;F719;TP393.09

2009-03-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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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7-217X

11-4696/D

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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