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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17-217X.2008.04.015

公证机构立卷归档的一项具体做法有待纠正

引用
@@ 笔者在参加历次公证质量检查时发现:公证员和公证机构在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收集有关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时,在遇到一些合同、协议、文件、证照、表格、票据等书证材料原件不能收集存档的情况下,要求在该复印(复制)、摘抄件上注明其来源及原件存管于何处,并签名或盖章;

具体做法、立卷归档、公证机构

D926.6;G25;TU984

2008-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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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

1617-217X

11-4696/D

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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