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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17-217X.2007.12.016

以"偷拍偷录"方式取得的公证证据是否有效?

引用
@@ 采用"偷拍偷录"方式取得的证据能否用作民事诉讼的证据?长期来,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对此存在一些争议.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曾针对偷录音作出<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其中指出:"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2001年12月6日出台的<民诉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偷拍偷录、公证证据

D9(法律)

2008-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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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

1617-217X

11-4696/D

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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