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纪新阶段领事认证工作的新景象(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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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17-217X.2006.11.019

新世纪新阶段领事认证工作的新景象(下)

引用
@@ 《公证法》第33条规定:"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上述条款中"外交部授权的机构",指的就是外交部授权的有关地方外办,即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自改革开放以来,有关地方外办作为被授权机构,依法开展并代办领事认证工作.

新世纪新阶段、领事认证、认证工作

D613;D262.11;F7

2006-12-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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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

1617-217X

11-4696/D

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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