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认证案例浅析(九)可否为非《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公约》成员国送往香港特区使用的文书办理领事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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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17-217X.2006.03.018

领事认证案例浅析(九)可否为非《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公约》成员国送往香港特区使用的文书办理领事认证

引用
@@ 案情介绍 2003年11月6日,中国驻N国使馆致国内有关部门的明传内容如下: 近日,英国驻N国使馆要求我使馆为其英籍公民大卫(DAVID)的死亡证明办理领事认证.大卫先生久居香港并持有第XA916630(8)号香港身份证,其妻谭女士是持用第A879304(5)号身份证的香港居民.英国驻N国使馆称:2002年8月,大卫先生在N国因飞机失事而死亡;为了处理大卫先生的遗产等善后事宜,应其家属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方面的要求,该英国使馆在N国为大卫先生办妥了死亡证明并获得了N国外交部的确认,希望我使馆为该死亡证明办理领事认证.

领事认证、公文书、香港特区、文书认证、成员国

D912.2;F7;H221

2006-06-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4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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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7-217X

11-4696/D

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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