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与《公证暂行条例》比较研究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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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17-217X.2006.02.005

《公证法》与《公证暂行条例》比较研究 (二)

引用
@@ 六、关于公证员的任免和职业保障 按照<条例>第8条规定,具有中等法律学校毕业生资格的人员符合一定条件,以及其他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担任过审判员、检察员职务的,均可以被任命为公证员.这种制度安排,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有合理性的,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对公证行业准入条件的规定标准过低、程序不规范,已经不符合法律职业化的标准和要求.

公证法、暂行条例

D9(法律)

2006-06-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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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

1617-217X

11-4696/D

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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