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立法与强制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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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17-217X.2005.11.005

物权立法与强制公证

引用
@@ 一、强制公证与意思自治原则没有矛盾 强制公证,也称必须公证,指在民商实体法中有关民商事法律行为必须经公证才产生一定法律效力的制度设计.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存在强制公证制度,其价值在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降低当事人和国家的诉讼成本.英美法系国家注重事后救济,一般不采取强制公证,因而有统计表明,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成本要高于大陆法系国家.国际拉丁公证联盟宣传资料所引用的统计数据显示:1994年司法的行政费用占该国国民生产总值的百分比,法国为0.8%,德国和意大利均为1.3%,而美国为2.2%,从中可见国家司法成本的高低.

物权立法、强制公证

D926(中国法律)

2006-06-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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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

1617-217X

11-4696/D

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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