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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17-217X.2005.08.018

对保全证据类公证风险规避的法律思考--兼评郑州市管城区公证处"物品清点"公证

引用
@@ 案情回顾 2004年1月30日下午,郑州市鸿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向管城区公证处申请物品清点公证,称郑州市二马路机电市场所占用的土地,其使用权已于2003年7月转由鸿成公司享有,依据联营合同郑州市隆埠商贸有限公司使用该市场的截止期限为2004年1月31日,此前已多次通知隆埠公司于2004年2月1日前将办公用房移交给鸿成公司并将其办公机构撤出机电市场,但隆埠公司仍未理会.在此情况下,为防止今后出现纠纷,也为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故申请对隆埠公司办公室内物品进行清点并予以公证.鸿成公司为此提交了身份证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有土地使用证>、<联营合同>等材料.管城区公证处对上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认为该项公证申请符合条件,受理了该项申请.

风险规避、法律思考、物品清点、郑州市、保全证据

D9(法律)

2006-06-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3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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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

1617-217X

11-4696/D

2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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