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17-217X.2004.09.011
部分区域内公证处之间应放开管辖
@@ 公证管辖制度的确立为各公证机构彼上独立发展,以及处理各辖区范围内业务提供了规范保障.然而现有的管辖制度较为僵化,不利于公证事业的未来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在部分区域,即市辖区、县(市)公证处之间以及其与市一级公证处之间放开管辖.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分区域、区域内
D9(法律)
2006-06-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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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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