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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17-217X.2004.08.012

刑事取证合法性公证:是否只有现实必要--从李某强奸案律师调查取证行为谈起

引用
@@ 相关案例:2002年11月29日18时40分左右,被害人郎某某被强奸.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定:犯罪嫌疑人为李某某,其收集的能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刘某、郭某、陈某、程某等四人的证人证言.2003年9月10日,山西省某检察院向某法院以李某某涉嫌强奸罪提起公诉.在检察院提起公诉以后、法院开庭审判以前,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律师及其家属申请山西省第二公证处对证人刘某、郭某、陈某、程某四人向其提供的证言进行公证.在山西省第二公证处公证员面前,这四名证人各自提供证言并签名按手印,证言的基本内容是:由于我受不了某某刑警大队的残酷毒打,在侦查机关面前违心地对此案件做了伪证,我的良心受到了谴责.现在我将我知道的真实情况反映如下……(后面的具体内容是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无作案时间).随后,山西省第二公证处分别出具了四份公证书,其主要内容是:"兹证明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身份证号:XXX),于某年某月某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证明>上签名、按手印."

调查取证、合法性、强奸案、取证行为

D9(法律)

2006-06-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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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7-217X

11-4696/D

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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