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17-217X.2004.01.010
三论"国家证明权"(之二)国家证明权的行使
@@ 历史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证明,国家证明权行使的最佳模式,是由国家委托一种特殊的介于国家和公众之间的公共权力机构,而不是由纯粹的国家权力机关直接行使.这也是我国当前公证制度改革的根本目标.
证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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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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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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