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编作品的可版权性要素及其合法性要件——以期刊作品为例
汇编作品的版权保护对象应是汇编作品对事实或材料的原创性的选择、协调与编排之后所形成的表达形式.仅仅是汇编者的机械性劳动并不能够成为其能够获得版权保护的正当理由.相较于辛勤收集原则,原创性原则更契合《著作权法》保护汇编作品的立法目的,更能真正服务社会的真实需求.期刊作品的汇编者要想获得对期刊作品的版权保护,必须有个性的选择或编排.
汇编作品、期刊、辛勤收集原则、原创性原则
G23(出版事业)
本文属于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项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保护的立法研究"2012SKL031
2014-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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