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277/j.cnki.jcwu.2023.05.004
动态系统理论下继父母子女间抚养教育关系成立的认定
《民法典》第 1072 条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适用父母子女关系,因此认定是否成立抚养教育关系成为继父母子女问题的核心.从立法目的来看,该条文旨在保护继子女利益、确认"社会父母"身份以及落实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通过对司法实践和学术观点的梳理,影响抚养教育关系成立的因素有:共同居住、经济抚养、精神抚养、抚养时间、继子女年龄以及彼此之间的主观意志.动态系统论作为打破僵化和避免恣意的新途径,可以使因素之间以一种整体有机的方式相结合.因此以动态系统论为方法,在具体认定时,"共同居住""经济抚养"和"精神抚养"作为行为要素与"抚养时间"结合考量.而"主观意志"作为影响因素具有正负性,可积极也可消极地影响抚养教育关系的成立.
继父母子女、抚养教育关系、动态系统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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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8(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BFX138
2023-09-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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